南韓 FSS 規則後續追蹤測試不屬於資訊披露義務

Key Takeaways
  • FSS 爭議調解委員會於 5 月 24 日裁定:未經治療的後續觀察不構成揭露義務。
  • 在案例 A 中,血液檢查中用於血小板監測的建議被認定為後續觀察,而非需要揭露的額外檢測。
  • FSS 承諾協助保險公司採取即時且合理的保險理賠實務,以簡化承保流程。

南韓金融監督服務(FSS)爭議調解委員會在 5 月 24 日裁定:在加入簡化核保保險之前,未接受治療的後續觀察不構成揭露義務。該委員會裁決了 2 起案件,內容涉及為慢性疾病患者設計的簡化保險產品,疾病狀況包括高血壓和糖尿病等。裁決釐清:醫師建議的例行監測不在強制性的事前契約揭露要求範圍內,並確認:因參與臨床試驗而住院不符合保單條款所稱「因疾病住院」。

FSS 規定:在 A 案中,後續觀察不屬於揭露義務

申請人 A 於 2023 年 4 月加入簡化核保保險,並在 2024 年 7 月被診斷為骨髓異形成症候群。申請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特定癌症診斷給付的理賠申請。申請人於 2023 年 3 月(加入保險前 3 個月)收到醫師建議:兩個月後進行一次抽血檢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並拒絕給付,理由是未揭露此項建議,違反了在簽署契約前需申報「三個月內的其他檢查建議」之義務。

FSS 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據法律先例解讀「其他檢查」,指的是在初次檢查結果後,為了更精準診斷而需要進行的檢查。FSS 先前已釐清:未因治療需要而進行的定期就診或後續觀察不包含在此定義內。委員會認定該抽血檢查建議屬於後續觀察而非其他檢查,因為未發現異常,且該建議僅用於監測血小板水平。委員會命令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委員會在 B 案中排除臨床試驗住院不算疾病住院

申請人 B 於 2022 年 3 月加入簡化核保保險,並在 2024 年 1 月至 2 月因疾病住院。申請人申請疾病住院期間的每日照護者給付。申請人曾於 2019 年 12 月與 2021 年 4 月參與臨床試驗,以測試新藥效力;每項試驗均有為期 4 天的住院。保險公司終止契約並拒絕給付,理由是未揭露這些住院,構成違反在簽署契約前需申報「因疾病住院且在三年內」的義務。

委員會依據法院裁判解讀「因疾病住院」,指的是疾病症狀需要採用常規住院治療或管理、因而必須住院的情形。委員會認定臨床試驗住院不構成「因疾病住院」。住院入院紀錄將臨床試驗參與列為目的,而在臨床試驗規範下無法確立個別治療行為。委員會命令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FSS 透過積極調解承諾保護消費者

FSS 表示,將引導保險公司為簡化核保保險建立及時且合理的理賠給付做法。該機關宣布,將持續透過積極召集爭議調解委員會,推動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

常見問題

南韓的 FSS 在 5 月 24 日針對簡化保險的揭露規則作出了什麼裁定?
FSS 爭議調解委員會裁定:在加入簡化核保保險前,未接受治療的後續觀察不構成強制性揭露義務;且因臨床試驗參與而住院,不符合保單條款下「因疾病住院」的定義。

為什麼 FSS 委員會在兩案中都要求保險公司給付?
在 A 案中,委員會認定為例行監測血小板而提出的抽血檢查建議屬於後續觀察,而非需要揭露的其他檢查。在 B 案中,委員會裁定臨床試驗住院不符合疾病住院的定義,因為該住院缺乏常規治療的必要性,且其研究目的已在入院紀錄中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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