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 5 月 24 日宣布一项监管变更,允许发行人对单只股票的杠杆型及反向型交易所交易基金每日调整杠杆倍数比率,但最高不超过 2x 跟单倍率上限。该监管转向是对跟踪韩国半导体股票的产品出现极端波动作出回应,包括一款 CSOP SK Hynix 2x 杠杆型 ETF:其在资产规模达到 1680 亿美元后,从峰值大约暴跌 75%。由于需要修改《资本市场法》,韩国无法直接采用香港的做法,因为监管机构和行业专家对《资本市场法》第 188(2) 条的解读是,杠杆倍数比率变更需要受益人大会。金融服务委员会资本市场局局长边文浩(Byun Je-ho)将这一过程形容为“比股东大会更难”。
香港 SFC 推出每日杠杆倍数比率调整框架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 5 月 24 日监管规定允许发行人在既有的 2x 跟单倍率上限范围内,对杠杆型产品每日设定不同的杠杆倍数比率;对反向产品则在 -2x 跟单倍率上限内执行。发行人需在每日收市后披露下一交易日适用的比率。灵活的杠杆结构旨在通过在高成交量交易期间下调目标比率,帮助基金经理在必要时保留运营能力。
CSOP 资产管理的 SK Hynix 2x 杠杆型产品在资产规模扩大至 1680 亿美元(约 24.65 万亿韩元)后,成为香港最大的 ETF。随后随着半导体股票进入调整阶段,该产品在一个月内从其历史最高价大约下跌 75%。路透社报道称,亚洲投资者使用单只股票杠杆型产品来最大化押注三星电子与 SK Hynix,制造了巨额资金流入,使其“改变了市场格局并增加了波动性”,从而引发监管担忧。
韩国《资本市场法》阻碍发行人对比率变更的自主决定权
韩国《资本市场法》第 188(2) 条要求就“总统令所规定的与受益人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召开受益人大会。相关的实施细则列出需通过受益人出席并获得多数同意,以及至少四分之一已发行基金单位的同意的事项,包括费用上调、资产管理人变更、信托期限修改及其他项目。杠杆倍数比率变更并未被明确列出,但被解读为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因为变更比率将需要修订基金说明书中的投资目标,即写明“标的指数每日收益的 2x 倍”。
韩国资本市场研究院(Korea Capital Market Institute)的研究员权敏敬(Kwon Min-kyung)表示:“单只股票杠杆型 ETF 会在集体投资协议的投资目标中写明‘标的指数每日收益的 2x 倍’。最终要改变这一比率,就必须修改该协议。即便法律或实施细则并未明示,这也很可能会被解读为重大变更,从而以较高概率触发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金融服务委员会资本市场局局长边文浩(Byun Je-ho)在 16 日表示:“现实情况是,把一款按 2x 推出的产品降到 1.5x,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而受益人大会的程序比股东大会更难。该 [比率调整] 并未被视为可行的替代方案。”行业人士指出,为使韩国实施类似香港的比率调整,仍需进行监管层面的变更,这与香港 SFC 修订监管以使新框架得以实施的路径类似。
韩国民主党 K-Capital Markets 特别委员会委员长吴基亨(Oh Ki-hyung)在 27 日于首尔的韩国金融投资协会与行业 CEO 召开会议,称:“就降低 2x 杠杆的波动性和产品特征达成了共识。标的资产的目标比率在技术上并非不可能,所以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香港为杠杆产品强制实施面向投资者的 D-A-I-L-Y 清单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推出了一份五点投资者清单,使用首字母缩略词“D-A-I-L-Y”来突出杠杆型与反向产品的关键考量:
D(每日再平衡): 杠杆型或反向产品旨在跟踪一天的收益。若持有多个连续交易日,会产生负向复利效应:由于市场波动,投资者会损失更多本金,使得这类产品不适合持有超过一天。
A(每日扣除所有费用): 包括金融衍生品合约成本和期权费用在内的各类费用会从净资产价值中按日扣除。持仓时间越长,累积成本越会削减投资者的收益。
I(指示性实时价值监测): ETF 的净资产价值在收市后计算,但实时交易需要持续的价值指示。指示性净资产价值(iNAV)用于显示实时估算价值。定期监测 iNAV 有助于投资者避免在过高溢价时买入,或在大幅折价时卖出。
L(杠杆倍数比率的可变性): 视产品而定,适用于标的资产波动的跟单倍率可能会根据市场状况变化。投资者必须核实其产品杠杆机制所适用的具体规则。
Y(你的投资环境): 在进入复杂且高波动的投资产品之前,投资者必须评估自身目标是否为短线资本利得,以及是否具备财务能力承受风险。此类产品可能以快于获取大额收益的速度带来巨大亏损。
常见问题
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 5 月 24 日就杠杆 ETF 宣布了什么?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 5 月 24 日宣布了一项监管变更,允许发行人对单只股票杠杆型及反向 ETF 的杠杆倍数比率进行每日调整,且最高不超过 2x 跟单倍率上限。发行人需在每日收市后披露下一交易日适用的比率。
为什么韩国无法采用香港的杠杆倍数比率调整做法?
韩国《资本市场法》第 188(2) 条被监管机构和行业专家解读为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来应对杠杆倍数比率变更。金融服务委员会资本市场局局长边文浩表示,受益人大会“比股东大会程序更难”,因此在现行法律下杠杆倍数比率调整并不可行。需要对法律或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便像香港框架一样赋予发行人在比率调整方面的自主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