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國家稅務局(NTS)官員已提出修訂《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案,以允許查扣自我託管的加密資產。包括張姬元(Jang Hee-won)在內的 4 名 NTS 官員於 6 月在韓國刑事學與司法研究院期刊(Kore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and Justice)發表論文,題為《自我託管虛擬資產查扣執行之限制與立法審查》。該提案著眼於執法落差:個人若持有硬體錢包與個人錢包的私鑰,即使已出現查扣嘗試,仍可處分資產。現行查扣程序被認為不足,因為自我託管的數位資產不受實體占有規範;而資產持有人若保留私鑰的獨立副本,便能轉移資產以規避沒收。
南韓最高法院裁定:交易所錢包比特幣查扣合法
該論文提到最高法院先例 2025모45,係由去年 12 月的第二部(主審法官權永俊,Kwon Young-joon)發布。法院裁定,調查機關對加密貨幣交易所錢包中的比特幣進行查扣是合法的。NTS 的論文將其描述為:「一項在調查程序中明確指明比特幣可被查扣的裁定。」然而,論文指出該裁定並未提供自我託管數位資產的具體執行方法。自我託管資產並非實體占有之標的,即便私鑰被查扣,資產持有人若仍保留其他副本,仍可轉移並處分資產。

《刑事訴訟法》第 120 條對自我託管資產不適用
該論文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 120 條既有法律原則的適用存在限制;第 120 條定義了查扣與搜索令的執行程序。該條文指出:「執行查扣與搜索令時,得開啟或解除封鎖,並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論文主張,此條款無法直接適用於自我託管的數位資產,因為將資產自既有地址轉移至新地址,與傳統查扣不同。現行法律並未就數位資產的種類、數量、地址或託管實體等設置程序性管控規範。該論文亦提到,暫時性查扣的法律原則(禁止資產處分以保全判決執行的制度)無法消除資產持有人將數位資產轉移至其他地址的可能性。
NTS 官員提出三方託管架構與令狀要求
該論文提出修訂《刑事訴訟法》的特定條文,以建立自我託管數位資產查扣執行的專門規定。當嫌疑人或所有人持有私鑰或具備存取方式時,令狀必須指明:(1)待查扣的數位資產類型與數量,(2)已確認的地址,(3)接收轉帳的地址,(4)轉帳方法,(5)轉帳後的託管方法。論文建議採用涉及法院、調查機關與資產持有人的共同管理地址架構,而非由單一機關控制的錢包,以降低被竊風險。若資產持有人存在處分風險,且對共同地址的即時轉帳難以進行,法院可指定並管理用於優先轉帳的臨時地址。該論文表示:「重點在於釐清地址轉移要求、令狀規格、接收地址、轉帳方法與託管安排,並將已轉移的虛擬資產存放於由法院、資產持有人或權利持有人,以及調查機關共同參與的三方共同管理架構中,而非僅由調查機關單獨控制的地址。」
常見問題
南韓國家稅務局官員在 6 月提出了什麼?
包括張姬元在內的 4 名 NTS 官員在 6 月發表論文,提議修訂《刑事訴訟法》,以便查扣由個人錢包與硬體錢包持有的自我託管加密資產。
為什麼該論文認為現行查扣法律不足以適用於自我託管加密資產?
該論文表示,《刑事訴訟法》第 120 條無法直接適用,因為自我託管數位資產涉及的是地址轉移,而非實體查扣;此外,持有私鑰的資產持有人即使在查扣嘗試之後,仍可轉移資產以規避沒收。
NTS 論文建議對被查扣的加密資產採用什麼託管架構?
該論文提出採用三方共同管理架構,讓法院、調查機關與資產持有人或權利持有人共同參與,而非由單一機關控制的錢包,以降低被竊風險並確保程序性管控。